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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春簡介:長春鎮屬拜泉縣管轄。在縣境西北部,西與依安縣近鄰。依拜公路穿過鎮區。鎮政府駐地離縣城38公里。 長春鎮一帶,清代中葉后,為依克明安旗游牧之地。清末,1906年(清光緒三十二年)劃歸拜泉縣管轄。1910年(清宣統二年),賽民新、王玉服等人從吉林省長春府來此地開荒,逐步發展為集鎮,故得名「長春鎮」。中華民國時期,屬拜泉縣第四區管轄。東北淪陷后,初隸拜泉縣第八保,1938年5月改設務本村。1945年「九三」抗日戰爭勝利后,為拜泉縣 務本區,1949年改為長春區,后改第十二區。1956年3月,撤區劃鄉,設置長春鄉。1958年9月,改稱長春人民公社。1984年初,政社分開,改為長春鄉。同年11月,改為長春鎮。 長春鎮境內屬半丘陵地帶,土壤肥沃,建有幸福水庫。全鎮176平方公里,其中耕地17.8萬畝,盛產小麥、大豆和雜糧;經濟作物主要有向日葵、甜菜等。畜牧業以養馬、牛、羊為主。鎮辦工業有鐵木加工、機械、制磚、澱粉廠等,1992年鄉鎮企業總產值941萬元。全鎮共轄幸福、生產、新春、新義、共興、建設、裕民、解放、光榮、民生、新政、勝利等12個村。1992年末全鎮2.4萬人,其中非農業1696人。鎮政府駐於鎮內。